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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话题 | 放行与结关的关系

发表时间:2023-05-22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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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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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关是海关放行后的一个程序,海关正式结束对货物的监管。将获放行的有关资料及货已装至运输工具的资料送交海关,备案存档及后续的出口退税(外汇核销)等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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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放行”,“已放行”,“已结关”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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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放行”是指报关单放行,


“已放行”是指货物放行。 通关状态下查询结果是“已放行”,则表示货物未结关,报关数据为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以及国税局。


“已结关”是指海关已为该票货物办理结关手手续。

结关在放行之后,结关后海关会向电子口岸发送电子数据,一般货物出口后3-5个工作日内海关会为货物办理结关手续。 若企业出口报关单长时间还未结关,需与申报地海关确认。

“已放行”和“已结关”是两个阶段,先放行后结关。“已放行”不等于通关完全结束,“已放行”的货物可能依然要接受海关监管。“已结关”才是报关的真正结束。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先放后检”进口货物,实行“两段准入”,如遇取样送检,报关单从“放行”到“结关”状态,需要经历一段时间,我们把这段时间不叫扎根,叫作海关实验室检测及录入查验结果。


        2020年6月1 日,当事人根据业务计划,安排“米西卡” 轮在该公司1号码头靠泊并在203堆场卸载货物褐煤共计 46180吨。6月6日,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烟台海关申报进口该批褐煤,报关单号:******,申报总价1137962.71 美元。7月1   日,该批货物的代理镇江航姆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报关员通过手机APP“掌上海关”将查询到的该批货物的放行信 息截屏发给当事人商务部负责人,该截屏显示7月1日   14时40分,报关单号:*******,状态为“放行”。当事人误认为该批货物已经可以结关提货,遂根据货主要求办理上述部分货物出离海关监管场所。7月7日和7月22日,当事人分两次办理了共22485.08吨褐煤的出港手续。

7月24日,当事人在“南京海关物流监控系统”中未查到上述货物的放行信息,及时告知海关相关部门。经查,为方便企业办理报关、报检和货物进出港等手续,海关总署会同发改委、商务部、税务总局等十七个部门共同创建一站式服务窗口“中国电子口岸”,在电脑端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手机端为“掌上海关”,均可以实时查询报关单的状态,货物结关后,会同时显示“放行”和“结关”字样。 当事人未了解其中的差异,认为“放行”即可以办理提货手续,同时亦未通过“南京海关物流监控系统”核实货物是否结关可以放行,导致上述违法行为发生。

上述涉案货物褐煤共计22485.08吨,货物价值人民币569.7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基本情况资料; 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查问黄超笔录;镇江航姆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到货通知,卸货通知单,入库凭单,卸货资料,发货指令,出库凭单和货物交接清单; 当事人提供的从单一窗口截屏的货物结关消息;经镇江海关物流管理科确认的该票货物的单一窗口信息,物流监控系统信息,货物提单未核销信息;调查部门出具的涉案货物计核清单,货物报关资料,“中国电子口岸”简介。

当事人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未根据海关放行信息办理部分海关监管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018】 240-38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018】240-3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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