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原产地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称“G.S.P证”、“Form A证”,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 中文名
- 普惠制原产地证
- 外文名
-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 别 称
- “G.S.P证”、“Form A证”
- 机 构
- 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
证明书使用的文种为英文或法文,但证明书背面注释可以使用受惠国本国文字印刷。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模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在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
注意事项
1、货物运至(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该栏目内容是带有强制性的,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
2、货物交给(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应填写给惠国内的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当给惠国属于某一关税同盟,由同盟名称代替国家或地区名称。
3、运输工具及航线: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使用的运输工具(海运、空运等)及方式。如果是转运,也应列明,并与提单所列内容一致。
4、仅供官方使用:签证机构在需要时加注内容。
5、项目号:以品名为依据,填写"1………N",只有单项商品时,一般填写"1"。
6、唛头及包装编号:此栏应与发票栏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无运输标志时,要填"no mark"或"N/M"
7、商品名称和包装编号及类别:填写商品的具体名称,实际的包装种类和件数,应与信用证和其它单据保持一致,在内容填完后要在后面加结束符号,以防伪造和添加。
8、原产地标准:按背面注释内容填写。
9、毛重或其它数量:与运输单据的总毛重或数量相同。
10、发票号和发票日期:与商业发票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
11、签证机构证明:签证机构证明、签字、盖章栏。注明签署地点与日期,不得早于12栏日期。
12、出口商申报: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基本程序
注册登记
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企业(公司)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1)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由申请签证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上述证件,经商检机构初步审核后,发给《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和《普惠制FORMA原产地证书申报人注册登记卡》各—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表格递交商检机构审核。商检机构确认该单位具有申请签证资格后将准予注册,申请单位应在同时交付规定的注册费。之后,由商检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对普惠制申请手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申报证件。申报人可在当年度内凭证向各地商检机构办理普惠制申请签证业务。注册地商检机构每二年对已注册单位及申请手签人员进行复查。
申请出证
申报手签人在本批货物出运前五日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时一般应提交:
(1)《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
(2)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3)装箱单一份;
(4)普惠制产地证书一套;
(5)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出口商品申请签证,申请人应填写《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
(6)商检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如信用证、合同、报关单等),并如实解答商检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对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将派员到生产现场作例行调查。对非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对申报内容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派员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作上述调查后,商检机构将填写《出口企业(或生产厂)普惠制签证调查记录》,以此作为是否同意签证的依据。被调查或抽查的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商检人员进行查核,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和工作条件。
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在调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交申请单位。〖注〗1.产品所用的原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是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进口,并已在上述四国交纳了出口关税,产品销往该四国,并按规定能够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该四国公司或商社签发的有关原料、零部件的出口商业发票。
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的条件的规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用以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产地资格。
现状
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40个:
欧盟28国
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
其他12国
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