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共和国(英语:The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简称缅甸(Myanmar)。是东南亚的一个国家,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成员国。西南临安达曼海,西北与印度和孟加拉国为邻,东北靠中国,东南接泰国与老挝,首都为内比都。
缅甸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1044年形成统一国家后,先后经历了蒲甘王朝、东吁王朝和贡榜王朝。1824年至1885年间英国先后发动了三次英缅战争并占领了缅甸,1886年英国将缅甸划为英属印度的一个省。
1948年1月缅甸脱离英联邦宣布独立,成立缅甸联邦。1974年1月改称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1988年9月,以国防部长苏貌为首的军人接管政权,成立“国家恢复法律和秩序委员会”(1997年改名为“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1988年9月,由“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改名为“缅甸联邦”。2008年5月,新宪法获得通过,规定实行总统制。2011年2月,缅甸国会选出吴登盛为缅甸第一任总统。2016年3月,缅甸联邦议会选出吴廷觉为半个多世纪以来缅甸首位民选非军人总统。
缅甸是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以农业为主,从事农业的人口超过60%,农产品有稻米、小麦、甘蔗等等。2018年3月21日,缅甸总统吴廷觉辞职。
奉行“不结盟、积极、独立”的外交政策,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不依附任何大国和大国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保持中立,不允许外国在缅驻军,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不对国际和地区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共同倡导者之一。1988年军政府上台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缅实施经济制裁和贸易禁运,终止对缅经济技术援助,禁止对缅进行投资。1997年加入东盟后,与东盟及周边国家关系有较大发展。缅政府积极推进民族和解,与西方国家关系逐步缓和。截至2013年5月,缅甸已同111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FORM E 证书
FORM E 证书中文全称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东盟证书,英文名称为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FORM E 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 中文名
- FORM E 证书
- 外文名
-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
- 中文全称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
- 简 称
- 东盟证书
简介
FORM E 证书中文全称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东盟证书,英文名称为《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FORM E 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签证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书面申办FORM E 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
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FORM E 证书是进出口国出具货物的证明,也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
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确定产品关税待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2)证明产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3)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4)货物进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东盟进口国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为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附《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附件2)。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0天内申请办理,货物出口30天后,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
出货后签发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签证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证书更改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应为证书更改当天的实际日期。旧证作废归档。
证书遗失
证书遗失不做补发办理。
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直运规则
产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出口商声明
进口货物不超过600美元或以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商简要声明即可。
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