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Malaysia),简称大马,是君主立宪联邦制国家,首都吉隆坡,联邦政府行政中心布城。全国分为13个州和3个联邦直辖区,全国面积共33万平方公里 。马来西亚位于东南亚,国土被南中国海分隔成东、西两部分,即马来半岛(西马)和加里曼丹岛北部(东马)。马来西亚人口3268万, 其中马来人69.1%,华人23%。
公元初,马来半岛有羯荼、狼牙修等古国。15世纪初以马六甲为中心的满剌加王国统一了马来半岛的大部分。
16世纪开始先后被葡萄牙、荷兰、英国占领。 20世纪初完全沦为英国殖民地。加里曼丹岛沙捞越、沙巴历史上属文莱,1888年两地沦为英国保护地。 二战中,马来半岛、沙捞越、沙巴被日本占领。战后英国恢复殖民统治。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联合邦宣布独立。 1963年9月16日,马来亚联合邦同新加坡、沙捞越、沙巴合并组成马来西亚(1965年8月9日新加坡退出)。
马来西亚是个多民族、多元文化国家,官方宗教为伊斯兰教。马来西亚是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突飞猛进,为亚洲四小虎之一,已成为亚洲地区引人注目的多元化新兴工业国家和世界新兴市场经济体。国家实施马来族和原住民优先的新经济政策 。
开展经济外交,推动南南合作,谴责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1998年主办了第六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主张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保持松散的经济论坛性质,反对其发展为地区性集团。重视东亚合作,倡导建立东亚共同体。1997年主办了首届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10+3),2005年底主办首次东亚峰会。积极致力于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湄公河盆地经济开发合作。
FORM E 证书
FORM E 证书中文全称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东盟证书,英文名称为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FORM E 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 中文名
- FORM E 证书
- 外文名
-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
- 中文全称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
- 简 称
- 东盟证书
简介
FORM E 证书中文全称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东盟证书,英文名称为《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FORM E 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签证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书面申办FORM E 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
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FORM E 证书是进出口国出具货物的证明,也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
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确定产品关税待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2)证明产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3)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4)货物进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东盟进口国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为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附《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附件2)。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0天内申请办理,货物出口30天后,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
出货后签发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签证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证书更改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应为证书更改当天的实际日期。旧证作废归档。
证书遗失
证书遗失不做补发办理。
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直运规则
产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出口商声明
进口货物不超过600美元或以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商简要声明即可。
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